生物多样性的其他有效的地区保护措施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科咨机构第二十二次会议)第22次会议的政府商定了关于“保护区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的决定草案(OECMs) )。该决定首次为OECM提供了定义,并为缔约方的识别和管理提供了指导。IUCN-WCpA OECM工作组为CBD进程提供了宝贵的投入。
爱知目标11呼吁通过“保护区网络和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保护陆地和海洋区域。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一直侧重于报告保护区的覆盖范围,但经合组织可以明确地对目标做出有效贡献。因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于2015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制定关于“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概念的定义和应用的指南。工作队于2016 - 2017年召开了三次技术研讨会,最终制定并分享了“OECM认可和报告指南”草案,并由包括CBD国家联络点在内的一系列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审查。
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指南草案为经合组织提出了以下定义:“地理上确定的空间,未被承认为保护区,长期以有效的原生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管理,与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以及文化和精神价值“(IUCN-WCpA,2018年1月)。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在2018年二月和OECMs识别和管理的自愿性的指导的产生修订定义举办了两届专家研讨会草案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的准则被认为已提交科咨机构22.世界保护区委员会还出版了杂志的特刊pARKS上经合组织为科咨机构的讨论提供信息。
该决定草案包含对经合组织的精确定义,即:
“保护区以外的地理定义区域,其管理和管理方式可以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积极和持续的长期成果,具有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文化,精神,社会 - 经济和其他与当地相关的价值观“。
该决定草案将于11月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的缔约方大会第十四届会议(COp14)上再次审议。科咨机构的建议还为“保护区的治理和主流化”提供了自愿性指导。缔约方承认IUCN的贡献,并建议应要求IUCN协助缔约方确定OECM并应用科学和技术建议。这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通过委员会工作队如何为国际政策讨论及其实施做出贡献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OECM可以帮助在保护区系统中提供更大的代表性和连通性,并提供机会,使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认识并参与保护管理。IUCN WCpA和工作组致力于在试点国家进一步开发和测试OECM指南,以加强爱知目标11的实施,并促进2020年以后的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