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通报水环境专项执法的情况
北京市环保局日前通报了今年七八月间京冀两地在大清河、白洋淀流域开展水环境专项执法的情况。通报称,执法行动共检查固定污染源3669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64起,约占检查总数的10%。雷霆行动收效显著,固然令各界拍手称快,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已查处的违法行为依然居高不下。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自2015年就建立了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并已实施十余次联合执法。经历如此密集的检查、处罚与整改,依然出现屡禁不止的情况,背后原因值得管理者反思。
就在中央三令五申严查生态问题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还有不少企业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主要是环境违法成本仍然过低。虽然我国环保部门数百万元的罚单纷纷给出,并辅以追责问罪,但相比其他环保监管体系更完善的国家,处罚力度仍是“和风细雨”。
比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工作日前完成。其中发布的辽宁省整改情况中,一项任务里提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恒力石化3个项目存在毁林问题。而整改情况显示,相关单位只是积极补办用林手续,开展了林地恢复工作。大连市约谈了8名相关责任人,但最终处理结果并未对社会公布。
反观国外,美国政府早已认识到,小打小闹的罚款对环境犯罪行为并没有威慑作用,要推动环保就需要更严厉的惩罚。这不仅促成了1981年美国环保局(EpA)环境执法办公室和1982年司法部环境犯罪科的成立,相关部门还传递出了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信息。
2004年,杜邦公司因瞒报可能使用了致癌材料,拿到了EpA近3亿美元的罚单。而这仅仅是一张“程序罚单”,处罚的只是该公司未向EpA汇报相关信息的程序性规定。制造的厨具是否有毒尚无结论,因此未开出实体罚单。在“深水地平线事故”中, 美国向英国石油公司罚款45亿美元。德国大众因在美50万辆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而违反《清洁空气法》,最高单辆车的罚款额是3.75万美元。这意味着大众面临最高180亿美元的罚款。
而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基于《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具体处罚数额又依照其他管理条例。例如,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温和”的惩罚无疑让一些污染企业“底气十足”。同时,新环保法虽然提出了按日计罚,从经济手段上打击和震慑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但具体实施仍有待推进。
借鉴国外经验,笔者建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继续细化,并加强可操作性。一直以来,我国环保法律更偏重原则规定。例如,我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共8章129条,增加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了处罚力度。相比之下,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共500多章节,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规定得十分详尽,在各领域对控制目标、时限、保证措施等都有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明确、惩处得力,再配合不断加大的环保执法力度,环保工作才能起到实效。
当然,我国还应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在尝试使用排污费、使用费、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手段的同时,扩大公众参与,倡导企业与公众自觉行动保护环境,多管齐下,真正打造绿水青山。